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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风险缓冲机制的思考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11-22

 
  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信托公司越来越注重风险管理工作,但是要使风险得到完全避免是不现实的。从信托资金最终能否从信托项目中回收来看,可以把风险分为两类:一种是“终极风险”,即信托项目彻底失败,担保措施无效,无法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足额收回信托资金;另一种情况是信托项目本身没有失败,但是因为种种未曾预计到的原因,使信托资金的归还不得不“滞后”,或者风险控制措施中的抵/质押物变现、信用保证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信托项目出现“流动性”风险。
  在后一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缓冲机制,使这种风险得以转移或释放,减轻对投资者的影响,将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持信托公司的良好形象。
  一、在产品设计中引入优先劣后结构。这种风险缓冲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托产品的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不同来实现的。这类信托产品设定一部分投资份额为优先受益权,另一部分投资份额为劣后受益权,由投资者在投资时自由选择。优先受益权将得到优先偿付信托利益,但一般只能获得项目的预期收益;劣后受益权必须在优先受益权全部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分配信托利益,但除了获得预期收益,还有可能获得项目的超额收益。在项目出现风险时,将首先偿还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利益,而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利益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信托项目的资金不能足额收回,这一风险缓冲机制就会发生作用,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作为风险偏好者,将更多地承担项目的风险,从而为优先受益权的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风险缓冲。
  二、在产品设计中引入弹性期限结构。目前,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基本上是“刚性”的,在这种设计思路下,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回旋的余地非常小,一旦出现了信托资金不能按期收回,就会因无法兑付而立即表现为违约。实际上,信托产品可以在期限和收益的设计上引入“弹性”机制,进行灵活的设计,即信托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提前或延迟结束信托计划。这种延迟期,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风险缓冲的安排,可为企业多方筹集资金或者信托公司处理变现抵押物提供时间。
  三、信托公司内部调剂。《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在信托合同中设定条款,获得授权运用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与本信托财产进行交换,从而将信托财产的流动性风险转移给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由期限更长的信托财产来承担,从而规避该信托产品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四、设立信托调节基金。目前,由于地域的原因,信托公司之间的横向联系并不紧密,当在某个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时,往往得不到其他信托公司的帮助。这一现状的最终结果是,单个信托公司的风险因不能够及时化解,在社会上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危及整个信托行业,使信托业的信用受到怀疑。
  鉴于此,可在行业内发起设立一个信托调节基金,当某一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从该基金获得资金受让投资者手中的信托受益权,将风险承担下来,尔后再通过对风险的处理,收回资金来归还借用资金。当然,这一风险缓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得到监管层的认可和政策的支持。
  五、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化解风险。信托公司可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借助保险进行风险的防范,保障信托产品能够及时兑付。这样,一是可以增加投资者的购买信心;二是信托公司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信誉,扩大影响。尽管可能增加信托公司的管理成本,但这一举措将有利于信托公司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开辟风险防范化解的新机制。
  同时,在信托项目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及时归集资金时,信托公司可与商业银行接洽,通过提供信用保证等方式,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支付信托贷款,从而保证信托资金的兑付。
  六、开放信托产品的公募。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步开放信托产品的公募,并提供相应的流通安排。公募的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完善的流通渠道和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在这些市场要素的共同作用之下,产品的一切信息都可以通过价格的市场波动而得到反映。各种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因素,也都在价格波动与转让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分散与释放,使风险最终积聚于风险偏好者手中。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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